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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仅供学习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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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在场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 年,201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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