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全钒液流电池(简称“电池”)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全钒液流电池的研发、生产、制造和检测等。
本文件代替 GB/T 32509—2016《全钒液流电池通用技术条件》,与 GB/T 32509—201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全钒液流电池”“额定充电容量”“额定放电容量”“额定能量效率”“电堆极差系数”(见第3章),删除了术语“容量恢复能力”“单元电池系统”(见2016年版的第3章);
——更改了环境条件(见第4章,2016年版的4.1);
——更改了额定能量效率的要求(见5.2.1,2016年版的4.5);
——将“额定瓦时容量”更改为“额定充电能量”和“额定放电能量”,并更改了要求(见5.2.2、5.2.3,2016年版的4.3);
——删除了“额定功率”“容量保持能力”“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充电特性曲线”“放电特性曲线”“阻燃性能”“氢气浓度”“防渗漏”的要求(见2016年版的4.4、4.6、4.9~4.14、4.17);
——更改了监测和保护功能的要求(见5.3,2016年版的4.16);
——增加了“充电过载能力”“放电过载能力”和“电堆电压一致性”的要求(见5.2.4、5.2.5和5.2.8);
——更改了“低温存储性能”和“高温存储性能”的要求(见5.2.6和5.2.7);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16年的第5章);
——更改了产品标志的要求(见8.1,2016年版的7.1.1);
——删除了包装防潮、防振、防腐的要求(见2016年版的8.1.1);
——更改了贮存的要求(见9.3,2016年版的8.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